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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
作者:an888    发布于:2026-03-06 07:38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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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,本局现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公告送达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6〕第1号)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
  附件: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6〕第1号).docx

  当事人:杭州劲东贸易有限公司;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218;住所: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1幢4205室;法定代表人:余国文;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(自然人独资);成立日期:2014年3月14日;经营范围:服务:计算机网络技术、计算机软硬件、通信设备、电子商务的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、成果转让,承办会展,企业形象策划,市场营销策划,翻译服务,网页设计,图文设计制作(除制版),国内广告的设计、制作;批发、零售:电子产品(除电子出版物),计算机软硬件,照明设备,日用百货,化妆品(除分装),金属材料,五金交电,建筑材料,数码产品,通讯设备,床上用品,母婴用品,珠宝饰品,玩具,鞋帽,箱包,家居用品,服装及面料,服饰,皮革制品,针纺织品,文化用品,办公用品,工艺美术品,体育用品,家用电器,丝绸;货物及技术进出口(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)。企业状态:吊销(未注销)。

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备案登记一案,现已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“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,应当及时开展调查。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,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。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,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、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45日。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,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。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“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予以撤销。”的规定,本局拟撤销2017年01月06日杭州劲东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贺志强的监事备案。

 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,本局现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,依法公告送达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6〕第1号)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
  附件:《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》(杭上市监丁冒告字〔2026〕第1号)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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